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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晶|证券小课堂之法律知识普及(四)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4092

大家好,欢迎来到第四期证券小课堂系列法律知识普及。历时4个月的证券小课堂系列法律知识普及即将结束,感谢大家对证券小课堂的关注。


Q1、如何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第20条规定,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Q2、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5%需要告知上市公司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63条规定,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Q3、股东应该如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披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上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Q4、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规范自身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相关交易与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Q5、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该遵守哪些窗口期限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3.8.14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