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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晶|证券小课堂之法律知识普及(二)
发布时间:2021-10-13      浏览次数:3787

大家好,欢迎来到第二期证券小课堂系列法律知识普及,本期将会继续贯彻“为投资者办实事”的主题,为大家准备更多精彩内容。


Q1、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流?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34条规定,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Q2、股东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Q3、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可以接受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调研吗?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Q4、上市公司股东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哪些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修订)》第20条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24条规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Q5、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