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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市公司能否在其他公共传媒上披露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第9条的规定,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Q2、上市公司的股东知悉内幕信息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Q3、股东出现新的关联关系时需要告知上市公司吗?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1.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Q4、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应该如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9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Q5、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第26条规定: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